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羚锐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7 号)核准,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6,886,22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4,999,970.4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499,687.94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2016]00034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解放路支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募集资金
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存储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1 1718122729100010652 158,499,970.40
县解放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2 16785101040008259 190,000,000.00
县支行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3 600033479602015 120,000,000.00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尤存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