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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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6-03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贾祎晶先生

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647,659,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5,685,016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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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74%。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47,227,89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7.022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431,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

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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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在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

就上述股本变更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同时,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

后指派专人办理上述变更核准及登记的一切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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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47,659,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1,4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642,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74%;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14,4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599%;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9%;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7.审议通过《关于为香港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第 4 页 共 6 页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9.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选举丛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职工董事。

增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647,65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5%;弃权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22,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95%;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3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述职

报告。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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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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