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皖天律证字第 214 号
致: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小东、费林森律师(下
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尹正龙先生主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楼
山河药辅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3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5708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0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3 人,代表股份 2450441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2.811%,均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0358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9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
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山河药辅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山河药辅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35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35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35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35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山河药辅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351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山河药辅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河药辅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 晓 健
经办律师:王 小 东
费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