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912/FY/2016-0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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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定期)会议,
决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发表了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石
桂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
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42,270,693 股,占
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1.6397%。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31,91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24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人 数 为 16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为
42,602,612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1.8882%。
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12 人,所持股份合计 363,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贵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2015 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3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 结果 : 同 意 42,270,693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220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
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17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306%;弃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515%。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 结果 :同 意 42,270,693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220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
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17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306%;弃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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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515%。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 结果 :同 意 42,270,693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220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
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17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306%;弃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515%。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42,27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09%;反
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286,71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6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17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306%;弃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515%。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 结果 : 同 意 42,247,593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1667%;反对 12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25%;
弃权 230,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54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3651%;反对 124,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4.2716%;弃权 230,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3633%。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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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结果 : 同 意 42,270,693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220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
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17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306%;弃权 286,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5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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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计云生
负责人:
张敬前 童 曦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