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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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

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68,05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68,05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

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4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4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4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6年4月22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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