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之利润补偿协议》,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英达钢构”)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款事项表示高度关注,我们对英达钢构进行
了详细的访谈,在仔细阅读英达钢构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英达钢构控股
股东冯文杰先生就有关资金筹措、详细还款计划等情况的介绍说明,并在向有关
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结合斯太尔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对英达钢构进行调
查访谈获取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对英达钢构延期支付业绩承
诺补偿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英达钢构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支付 2015
年度 350,569,283.11 元业绩承诺补偿款,但承诺后续分三期(2016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6,000 万元、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2,000 万元,以及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170,569,283.11 元)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同时就应付未付业
绩承诺补偿款按 0.3‰/日的利率承担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赔偿责任,未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我们在查阅公司对外披露公告、相关中介机构对此事项发表意见的基础
上,基于与英达钢构派驻公司董事代表的交流,暂未发现能够影响英达钢构按承
诺分期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的重大风险。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