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6-027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
4、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
表决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3 日 星期五 14:50。
2、召开地点: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平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4,849,921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5615%。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4,157,404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4898%。
3、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92,517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717%。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
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88,71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81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6、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27,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766,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53%;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1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27,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766,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53%;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1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27,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6,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53%;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13%;弃
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27,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766,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53%;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1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35,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774,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12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04,827,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766,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53%;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1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火木 蔡顺梅
3、结论性意见: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