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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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74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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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议案》
8.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屏屏
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计 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454,927 股,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45.1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除外,下同)或其
授权代表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220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5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156,437,707 股,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45.1416%,包括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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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220 股,
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0.0050%,包括中小投资者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17,22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2. 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3.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4. 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5. 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17,22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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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7.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8.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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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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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6H0474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