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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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74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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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议案》

8.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屏屏

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计 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454,927 股,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45.1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除外,下同)或其

授权代表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220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5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156,437,707 股,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45.1416%,包括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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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220 股,

占东信和平股份总额的 0.0050%,包括中小投资者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17,22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2. 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3.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4. 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5. 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以 156,454,92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17,22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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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7.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8.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以 156,437,7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0 股反对,17,22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 票

反对,17,220 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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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6H0474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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