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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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审查和验

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发布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

超过 20 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

55 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先生主持。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727,220,921 股,占总股本 69.95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9 人,代表股份数 324,100

股,占总股本 0.0312%。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数 727,545,021 股,

占总股本 69.988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尹锦容、梁翼

区、张庆文、李非、江伟,监事会成员郭旭东、欧仲伟、谭沛洪,公

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黄勇,董事会秘书李雪军,总

经理助理袁进帮、赵洪坚,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

人(其中含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7 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审计机构

的议案》、《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2016 年度)》。上述提案具体内容,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的提案

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3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7,9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4.7794%),反对票 276,200 股(占比 85.2206%),弃权票 0

股(占比 0.0000%)。

合计同意票 727,268,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4

数的 99.9620%;反对票 276,200 股,弃权票 0 股。

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6.《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度)》。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越瑾)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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