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审查和验
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发布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
超过 20 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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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
55 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先生主持。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727,220,921 股,占总股本 69.95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9 人,代表股份数 324,100
股,占总股本 0.0312%。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数 727,545,021 股,
占总股本 69.988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尹锦容、梁翼
区、张庆文、李非、江伟,监事会成员郭旭东、欧仲伟、谭沛洪,公
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黄勇,董事会秘书李雪军,总
经理助理袁进帮、赵洪坚,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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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
人(其中含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7 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审计机构
的议案》、《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2016 年度)》。上述提案具体内容,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的提案
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3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7,9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4.7794%),反对票 276,200 股(占比 85.2206%),弃权票 0
股(占比 0.0000%)。
合计同意票 727,268,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4
数的 99.9620%;反对票 276,200 股,弃权票 0 股。
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6.《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度)》。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7,220,92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票 42,0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9590%),反对票 64,100 股(占比 19.7778%),弃权票
218,000 股(占比 67.2632%)。
合计同意票 727,262,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612%;反对票 64,100 股,弃权票 218,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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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越瑾)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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