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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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20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 55 号本公

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7

5、主持人:董事长尹锦容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727,545,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888%。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727,220,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57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2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2%。

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02,42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1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1,378,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2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2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312%。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2/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3/7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8,8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0%;反对 2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 0 股。

4/7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6,2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7761%;反对 2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6.2239%;弃权 0 股。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额 1,039,516,992 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

311,855,097.60 元,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意公司 2015 年度

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7

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 55 万元人民币(含 2016 年度的

财务报告审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6、《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度)》

①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727,262,9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12%;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7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0,3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3.4295%;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7652%;弃权 2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8053%。

③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普烈伟、黄毅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控股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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