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
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有效期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已于2016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9 号),鉴于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即将到期,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顺利完成,公司拟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
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期限,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延
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至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红、汪东升、宋文山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