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2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4月23日以董
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3日下午
14:00点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12日15:00 至2016年5月13日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389,146,281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2人,所持股份241,013,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933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所持股份240,948,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61.91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64,7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166%。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11,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2%;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298,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为保证公司权益分派方案顺利实施,现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权益分派相关事
项。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
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公司住所,并变更公司住所,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05,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9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