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
特佳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奥特佳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
期五)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奥特佳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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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奥特佳
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 666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6、《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江苏省南通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 666 号奥特佳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奥特佳公司
董事长王进飞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特佳公司董事会。
(二)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
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693103856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64.596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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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共计 10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692764147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64.564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计 8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339709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0.03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奥特佳
公司股份 69495409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6.4769%。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奥特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奥特佳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会议的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 《 公 司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92901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
2 、 《 公 司 2015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92901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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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
3、《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92901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
4 、 《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92901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表决结
果:同意 692850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 253309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5%;反对 253309 股,弃权 0 股。
6、《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92901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8%,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 72509 股,弃权 1300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与奥
特佳公司公告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未提出
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奥特
佳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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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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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陈瑞良 主任律师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敏 律师
经办律师:
周宁 律师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