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稿
由于金亚科技股份公司2015年度受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公司已不具备继续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条件。
2015 年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本计划即行终止”。因此,公司已不具备继
续实施《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条件。
公司完成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后,注册
资 本 将 由 人 民 币 345,335,900 元 减 少 至 343,980,000 元 , 总 股 本 将 由
345,335,900 股减少至 343,980,000 股。因此,公司将相应对《公司章程》中部
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5,335,900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3,980,000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5,335,900股,全部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3,980,000股,全部为
普通股。 普通股。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