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AN168-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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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AN168-2 号
致: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创意信息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作为创意信息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
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16]AN168-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2号”《关于对四
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
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问询函中相关事项作出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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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 7:“2003 年 9 年杜广湘和张赤涛共同出资设立邦讯信息。
2005 年 9 月,张赤涛分别将 12.50 万元、18.75 万元、18.75 万元、17.09 万元
和 45.71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张文胜、杜玉甫、陈雄文、叶名和杜广湘。2007
年 11 月,张赤涛分别将 544.40 万元和 30.00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杜广湘和叶
名。请补充披露:(1)邦讯信息上述股权变动的原因及相关方的关联关系;(2)
邦讯信息历次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瑕疵或纠
纷。请独立律师和财务顾问就此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2005 年 9 月,张赤涛分别将 12.5 万元、18.75 万元、18.75 万元、
17.09 万元和 45.71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张文胜、杜玉甫、陈雄文、叶名和杜广
湘;2007 年 11 月,张赤涛分别将 544.4 万元和 3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杜广湘和
叶名。根据邦讯信息相关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张赤涛将上述股权转出系因其经
营理念在邦讯信息设立后的业务发展中,逐渐出现了与公司其他股东经营理念不
一致的情形,张赤涛无意继续在邦讯信息所开展业务的领域继续经营。
(二)根据邦讯信息相关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述邦讯信息股权转让相关
方杜广湘、杜玉甫、叶名、陈雄文、张文胜、张赤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根据邦讯信息提供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问卷、邦讯信息相关股东提
供的情况说明,邦讯信息历次股权转让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受让方是否 是否存在股权
序号 邦讯信息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存在代持 瑕疵或纠纷
2005 年 9 月 15 日,张赤涛分别将 12.50 万元、18.75
1 万元、18.75 万元、17.09 万元和 45.71 万元的出资额 自身持有 不存在
转让给张文胜、杜玉甫、陈雄文、叶名和杜广湘
2007 年 11 月 5 日,张赤涛分别将 544.40 万元和 30.00
2 自身持有 不存在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杜广湘和叶名
2015 年 12 月 11 日,杜广湘分别将 392.1 万元、550
3 自身持有 不存在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叶名和杜玉甫
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邦讯信息相关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邦讯信息
2005 年 9 月及 2007 年 11 月邦讯信息股权变动系因张赤涛的经营理念在邦讯信
息设立后的业务发展中,逐渐出现了与公司其他股东经营理念不一致的情形,张
赤涛无意继续在邦讯信息所开展业务的领域继续经营;根据邦讯信息提供的自然
人股东基本情况问卷、邦讯信息相关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邦讯信息历次股权转
让中,邦讯信息股权受让方取得邦讯信息股权均为自身持有,不存在代持,不存
在股权瑕疵或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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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
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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