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4 月 22 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在浙
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4,492,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4,473,7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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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56,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37,7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1%。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灿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淼根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15 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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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5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说
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5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15 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92,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李燕、赵寻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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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