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2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 ;
3、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906,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11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6,003,0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1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6,003,0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1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4、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76,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48,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8、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10、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1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1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5,954,2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票 6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
对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
行 了 说 明 。 公 司 《 独 立 董 事 2015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光洋、雷富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
文详见 2016 年 5 月 14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