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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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32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童跃萍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披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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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 《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 2016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财

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 1 号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A 楼国际会议厅。网络投

票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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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1,416,464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44.89%,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

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30,959,655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92.61%,

包括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39%,包括中小投资者

或其授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56,809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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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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