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299 号
致: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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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站公开发布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
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
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
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
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 190,981,685 股,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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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19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
员;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2,9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
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会议股东经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
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贵公司 2015 年
度履职的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2.《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
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8.《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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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 2016 年度授信计划的议案》;
1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2.《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3.《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及修
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推举了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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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 昕
秦 桥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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