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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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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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62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6年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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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5月13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

15:00至2016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200,607,3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1,693,905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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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 《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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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8. 《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9. 《关于201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0. 《关于2016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72,263,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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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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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2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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