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6-01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还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5313.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下达
的传票,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与南京红太
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就与本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向上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将诉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南纺股份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南纺股份与本公司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向南
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二)南纺股份提起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编号
为 NBD0453HY15-S01 至 NBD0453HY15-S07 的七份苯乙烯《销售合同》,原告按
时履行了全部七份《销售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已收到前四份《销售合同》
项下货款。 按照《销售合同》(编号:NBD0453HY15-S05)约定,被告应于 2016 年
1
4 月 11 日前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 770 万元,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为
此,原告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其发出该
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货款及逾期违约金。2016 年 4 月 19 日,原告
收到被告的正式《回函》,被告明确表示其未与原告签订过编号 NBD0453HY15-S05、
NBD0453HY15-S06、NBD0453HY15-S07 的销售合同。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编号为 NBD0453HY15-S05、 NBD0453HY15-S06、
NBD0453HY15-S07 的《销售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人民币 2,212.20 万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
民币 173908 元;
(3)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2,212.20 万元为基数按 0.1%每天的标准向原告支
付自 2016 年 4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50 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与红太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红太阳与本公司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存在合同纠纷,其向高淳区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二)红太阳提起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3 月 15 日及同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2 份标的物为苯乙烯
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应分别于同年 6 月 13 日以及 4 月 28 日前,将货款支
付于原告。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8 日,原告已经将两份合同共计 3500 吨货物全部
交付于被告,但目前仍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与
原告的协商时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并拒绝支付 2 笔货款共计 310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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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付货款 3101 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有关诉讼的其他情况
上述两案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李某伙同外部人员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涉嫌合同诈骗,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经立案侦查。
四、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传票;
2、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案告知单。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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