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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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65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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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五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00,220,04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82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1,1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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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 发行股份的数量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6 限售期
2.7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8 上市地点
2.9 募集资金用途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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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7、《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的议案》
9、《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0、《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效益与前次资产重组承诺效益区分核算的议
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12、《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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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5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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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