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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72
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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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出《上海金力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化
学工业区楚工路 139 号公司综合楼底楼培训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
杜晟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
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84,056,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32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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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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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元 陈鹤岚
张 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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