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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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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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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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四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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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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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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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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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 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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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 公司监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上述有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的股东(如提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则该等

股东视为一个股东),每一提案仅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全体监事 1/3 的

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的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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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桂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五号区

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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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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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发言: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

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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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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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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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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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三年,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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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规则

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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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或《证券日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上述报纸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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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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