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方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和相关中介机构
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就英达钢构延期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事
项进行的说明,并对英达钢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询问的基础上,结合《斯太尔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之利润补偿协议》和中介机构出具
的相关报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对控股股东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方
式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未如期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并提出后续承诺履行计划,构成业
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该议案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
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方式的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