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6-044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28)核准,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9,9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30,448,8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9,451,200.00元。上述募集
资金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6]000303号)验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
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
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花
园路支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浦发银行花园路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公司在上述专
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城市供水(BOT)项目、城市排水(BOT)项目、供热环保工程(BOT)项目和污水处
理厂(TOT)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不作其他用途。
公司签署的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专户,并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和活期
存款方式存放,如存为定期存款,公司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川财证券。公司专户内的存单不
1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得质押。具体如下:
1.公司在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 0114014170017200,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部分资金将根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城市供水(BOT)项目的建设进展需要分期投入至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在浦发银行花园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91240154800008655,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141,461,050.00 元。该部分资金将根据乌兰察布市集
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城市排水(BOT)项目、供热环保工程(BOT)项目、污
水处理厂(TOT)项目的建设进展需要分期投入至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或按规定补
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上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川财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川财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川财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川财证券
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川财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刑天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川财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川财证券。
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川财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七、川财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川财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其
子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川财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川财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川财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专户银行对此应予以配合完成。
九、协议自公司、川财证券及上述专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川财证券督导
义务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