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17: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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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山东联创节能新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尹鹏 联系电话:0512-6293850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茂华 联系电话:0512-629385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以下法规进行了学习、培训

与答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2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2014 年修订)》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 年修

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3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股东齐

海莹、周志刚、王璟承诺:

以本人持有的上海新合股权所认

购取得的联创节能股份,自该等股

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

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

议方式转让,也不由联创节能回

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由联

创节能回购除外);自该等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至 24 个月的期间

内,可以转让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是 不适用

联创节能股份的 40%;自该等股份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至 36 个月的期

间内,可以转让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联创节能股份的 30%;自该等股

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可以转

让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联创节能

股份的 30%。若本次交易后,本人

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还应遵循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2、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承诺: 是 不适用

本人以持有的上海新合股权所认

4

购取得的联创节能股份,以及本人

作为配套融资发行对象认购取得

的联创节能股份(以下简称“该等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3、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股东齐

海莹、周志刚、王璟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

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联创节能

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

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

拓展业务范围,与联创节能及其下

是 不适用

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

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

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

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

业务纳入联创节能的方式,或者采

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

不再从事与联创节能主营业务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

4、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承诺:

⑴本人保持联创节能独立性相关

事宜承诺如下:1、保证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 是 不适用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

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

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采取

5

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

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

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上市公司关联方兼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在

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控

股股东。

⑵本人作为联创节能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现就规范关联交易的

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

持有联创节能股份期间,本人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联创

节能及其子公司、上海新合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

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程序,不损害联创节能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5、2012 年 8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及担任公司董

事的邵秀英、魏中传、张玉国承诺:

⑴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是 不适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6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⑵本承诺人(或本公司)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

于本承诺人(或本公司)直接和间

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或

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

本承诺人(或本公司)在该等企业

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

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或本公

司)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

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

(或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6、2012 年 8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

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或公司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 是 不适用

保险、 住房公积金款项被罚款或

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承

担全部赔偿或补偿责任,且无需公

司支付任何对价。

7、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承

诺: 是 不适用

2015 年 7 月 10 日—2016 年 1 月 9

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四、其他事项

7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8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王茂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3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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