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的独
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
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认为本次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
和知识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聘任叶晖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卢凯、魏美钟、陈纯、吴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