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杭
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认真审
阅并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刘菁女士、郭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尚未解除
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
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岗位。
综上,我们同意将刘菁女士、郭斌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
谭建荣
赵 敏
程惠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