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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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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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文件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于相关人员所计划

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报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董事会秘书

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

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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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面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新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在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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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

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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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

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6 个

月到期后,按其离任时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其在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可交易的股份数额,并对该部分无限售条件

股份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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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

次被提名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

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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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

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

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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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

遵守前述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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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当日,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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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

窗口期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产生的收益(窗口期内买卖均价与窗口期前最

后一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差价)由公司董事会收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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