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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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规避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

资所需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 以合理、需要、

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

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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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出融资

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结构分析;负责公司融资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

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

对融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如需);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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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融资,融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

告,并依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而未达到 50%的,由公司财务

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涉及预算内日

常经营外的融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

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

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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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

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

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

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

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

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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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

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

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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