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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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参与投资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

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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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

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子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本公司同意,

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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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

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风险投资及资金运用的情况设立台账,建立健

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风险投资

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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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风险投资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风险投资项目存在问题

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纠正意

见,相关部门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

布,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

自泄漏、披露、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并出具独

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

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

实施风险投资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

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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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的提出及初审。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

股东、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

证券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

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项目建议书,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

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证券部牵头

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

职调查的结论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证券部可聘

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

资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定。总经理办公会对证券部报送的投资建

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证券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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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除股

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的,还应当取得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事项出具的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参照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

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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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

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

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

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

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

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

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风险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

分析。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

编制风险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

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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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

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

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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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

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

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

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日

常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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