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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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

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重

大经营及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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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签订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外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

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签订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的决策权

限及程序如下:

(一)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包括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及标的额在 600 万以内(包括 6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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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合同,由总经理决定;

(二)标的额超过 6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30%(包括 30%)的采购合同/接受服务合同,或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包括 30%)的销

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的销售合

同/提供服务合同及采购合同/接受服务合同的决策程序:由总经理提

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由董事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方案进行

评审后,交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

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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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的,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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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

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项目,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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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时,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等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已按照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

条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及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

重大经营及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

对确信为可以进行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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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审议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办公

会、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重大经营及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

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

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所做出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重大经营及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

组建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

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重大经

营及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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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

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

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

失。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

(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

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

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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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总经理办公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

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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