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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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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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

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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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

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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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

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

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

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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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一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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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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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

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

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

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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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

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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