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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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以下不论何种形式设立,如

未特别指出,统称为“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

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含)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

更换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即最终可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

参股公司指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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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以下所有条款针对子公司管理,参股公司管理可参考执

行。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

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

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

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资产让与、企业合并分拆等交易

模式再形成子公司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决策程

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公司下属事业部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

理控制,应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

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证券部为所有子公司首要对接部门,应依照

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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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十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

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

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

重大会议或作出重大决定时,需提前将会议议案、决定内容等报备公

司证券部,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母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

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

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收购兼并、改制重组、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及决策程序进行,在未获得母公司书面同意情

况下不得实施上述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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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

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

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

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享有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出纳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并不得由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前述近亲属系指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最终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

循以下规定:

(一)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代表本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母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母公司合法权益的实

现;

(二)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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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不设监事会而只

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公司有权向子公司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

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六)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

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

织编制该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及时提交子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上报公司。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公司审核批准后,经子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季度报告或月

度报告(如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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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提

交相关文件:

(一)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月度的经营情况

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

季度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

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四)应本公司证券部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营

运报告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

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其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

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

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

管理制度,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

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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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要求。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本公司财务部

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

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

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

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避免发

生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日常经

营业务为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除外),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也

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

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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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并提交公司审批。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并编写可行

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经营班子讨论研究;

(三)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且未达

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决定并实施;

(四)达到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待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

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向公司汇报项目

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

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

方面的风险投资前,需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

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或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子公司保留追究主要责任人员法

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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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

规定,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要求,

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

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 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

泄露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

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

事项”)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部。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三)签署重大经营合同;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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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等);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十四)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十五)修改子公司章程;

(十六)《上市规则》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备,由公司证券部

告知公司相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

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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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

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

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

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

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

核奖惩等人力资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

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富有竞争力的绩效

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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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

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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