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修订
《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炭黑
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效安全生
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将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变更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需调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鉴于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加工、煤焦沥青销售。(限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
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
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
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
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条款为: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改和完善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公司章程》变更并对营业执照进行更新等报备登记事宜。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