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修订

《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炭黑

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效安全生

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将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变更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需调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鉴于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加工、煤焦沥青销售。(限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

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

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

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

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原条款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条款为: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改和完善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公司章程》变更并对营业执照进行更新等报备登记事宜。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东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