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差异的鉴证报告
(2015 年度)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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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的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1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关于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阳洲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编制《关于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
异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阳洲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
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
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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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对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5 号),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新阳洲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情况的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阳洲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情况的说
明》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阳洲公司实际盈利
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 敏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 燕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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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实际盈利数 盈利预测数 差异
一、营业收入 9,827.72 34,588.20 -24,760.48
减:营业成本 8,308.43 27,933.84 -19,625.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8.80 124.21 -35.41
销售费用 251.21 644.11 -392.90
管理费用 1,223.96 1,296.69 -72.73
财务费用 171.32 317.79 -146.47
资产减值损失 25,553.75 25.00 25,528.75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5,769.75 4,246.56 -30,016.31
加:营业外收入 112.55 110.00 2.55
减:营业外支出 7.22 7.22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25,664.42 4,356.56 -30,020.98
减:所得税费用 148.99 -148.99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5,664.42 4,207.57 -29,871.99
法定代表人:宗文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冰秀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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