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自然人虞云新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义
乌世贸中心、千岛湖皇冠假日酒店及附楼、新光天地二期及新光天地三期等项目
的开发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亿元,且不超过本次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
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评估资料,对有关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等形成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
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
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
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
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关于预期未来各
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评估结论合理。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
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
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余利 牟 文 伍小泉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