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参与认购东方海洋2015年度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股票
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会减持,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
票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经本公司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公司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
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均不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车轼
签署日期:2015年07月14日
承诺函
本人就参与认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
2015年度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为东方海洋监事,
除此外本人与东方海洋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
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未持有过东方海洋的股份。
本人关联方自定价基准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减
持东方海洋股票行为。
经本人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三、本人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
本人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人:___________
朱春生
签署日期:2015年07月14日
承诺函
本人就参与认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
2015年度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为东方海洋实际控制人车轼先生之子,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东方海
洋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人认购的东方海洋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减持。
经本人确认,目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的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对持有的上述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三、经自查,自东方海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4月1
日)起前六个月内及定价基准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的关联方均不存在减持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上述承诺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人:___________
车志远
签署日期:201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