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该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变更承诺事项
的议案》。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特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原财务总监徐继光先生辞职,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潘英先
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对潘英先生进行资
格审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潘英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潘英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
责的要求;
4、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潘英先生为
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
进行授权的议案》,并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
司,对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
司顺利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授权也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于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股东变更承诺,是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作出的,其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的相关规定,并且,会议审议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同意董事会将《关于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佳义、彭晓春、李荣珍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