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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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于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鉴于标的公司的体量较大,境内外主体较多,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其架构的

调整涉及多个境内外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标的公司的尽职调

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成熟。为保护本公司

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交易各方平等、充分协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程序,同时要尽最大

的努力做好与投资者沟通与服务工作,减少负面影响。

我们理解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全面

评估并和交易对方充分沟通之后做出的决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二、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

立意见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创

业板)》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鉴于目前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

文件,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已临近,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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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的工作顺利完成,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百胜先生提议,公司拟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 2017 年 6 月 17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

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

会授权期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期限,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

授权期限至 2017 年 6 月 17 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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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玥 李东明 董秀琴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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