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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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7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第五议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十四项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项、七项《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八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下午2:3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

1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

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10号浙江中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7,43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683%%。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57,4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其中参

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6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5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35,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3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733%;反对 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8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267%;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42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733%;反对 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634%;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63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8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733%;反对 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股东监事的议案》。

1、监事候选人郇怀明

表决结果:同意 57,433,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1,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4720%;反对 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267%;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8012%。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311%;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龙文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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