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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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提交的《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本次交

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估值机构出具的专项估值报告,由

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该等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北

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之一林宁女士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的配偶;交易对方之一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健林先生。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行业资源,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

状况,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晓 何德明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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