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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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雏鹰农牧集团股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尹鹏 联系电话:0512-62938507

保荐代表人姓名:狄正林 联系电话:0512-629385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已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1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已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以下法规进行了学习、培训

2

与答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2014 年修订)》

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 年修订)》

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3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201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与山

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作意向书》,随后公司通过

开展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审计、评

估等工作,与交易各方多次协商洽

谈,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进展,但因

是 不适用

具体交易情况复杂,经多次谈判后

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1 月 4 日开市起复牌。公

司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

再筹划收购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事宜。

2、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为了进一

步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

司筹划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拟通过发行股份、现金购买或者二

者结合的方式取得三门峡市天顺

是 不适用

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聚成

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控

制权,随后公司通过开展尽职调

查、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等工作,

与交易各方多次协商洽谈,积极推

4

进此项工作进展,但因具体交易情

况复杂,综合各方原因,公司决定

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终止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公司承

诺在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暨股票复牌之日(2015 年 11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即 2016 年

5 月 9 日前)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侯建芳、侯五群、候

斌、郭林生、李花、侯杰、侯建业

承诺:

依法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 是 不适用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50%。

4、股东温燕如承诺:

依法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李花任职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李花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是 不适用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李花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 50%。

5、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承诺:

(1)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是 不适用

公司或者企业没有从事与雏鹰农

5

牧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承诺本人及本人附属公司或者附

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

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雏鹰农牧

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

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

股任何可能会与雏鹰农牧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商业

机会让予雏鹰农牧。承诺如果违反

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雏

鹰农牧经济损失的将同意赔偿雏

鹰农牧相应损失。

(2)承诺本人认购的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84,656,000

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6、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承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投向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用

于质押、委托贷款等投资。同时,

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不用于河南泰元投资担保 是 不适用

有限公司、新郑市普汇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河南龙头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的经营。公司将定期披露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接受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的监管。

7、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票募集资金使用承诺:本次非公开

6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投向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投资。同时,

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不用于对河南泰元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新郑市普汇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增资和

运营。公司将定期披露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

门的监管。

9、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向承诺如下:1、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投

向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不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

投资。同时,自承诺之日起 3 年内

公司不对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新郑市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进行增资。2、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3 亿元)

将设立专户管理,直接通过专户支

付公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不通过

公司其他账户使用。3、公司将定

期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7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4 月 16 日,由于雏鹰农牧此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为尹鹏、狄

正林,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人狄正

林接替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原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王茂华的持续督导工作,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变更后,雏鹰

农牧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尹鹏和狄

正林。雏鹰农牧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该事项。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雏鹰农牧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告:近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转来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2015]15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侯建芳先生作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自 2014 年 8 月 19 日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6507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3%,你

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

告,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履行报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雏鹰

农牧股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8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整改情况:为消除上述情形带来的影

响,侯建芳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21

8

日、11 月 13 日两次增持雏鹰农牧股票,

累计金额超过 1.6 亿元,雏鹰农牧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11 月 13

日增持雏鹰农牧股票,合计增持金额超

过 1 亿元。同时雏鹰农牧控股股东侯建

芳先生向广大投资者表示了诚挚的歉

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理解,同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

事件的再次发生。

9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尹 鹏 狄正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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