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3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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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3 厦门法拉电子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6-006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

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9日

除息日:2016年5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2,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5,000,00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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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 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0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0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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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92-6208590,6208778

传真:0592-620855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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