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5 证券简称:掌趣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0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201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9层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文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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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35,855,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79%。其中,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512,867,3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
份 22,98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7%。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 10 人,代表股份 42,205,2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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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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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回购刘智君等人应补偿股份并予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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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相关事宜或者股份
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刘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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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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