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6-049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和议案 7 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
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2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6,097,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的 43.33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76,087,654 股,占
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的 43.330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
的 0.002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 2,143,688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
的 0.527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33,888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的 0.5251%;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6,378,675
股的 0.0024%;
2、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107,872,028.39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40,314,518.20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4,031,451.82 元后,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6,283,066.38 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34,602,343.20 元,减去 2014 年度已分配利润 55,321,000 元,
3
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415,564,409.58 元。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 401,315,0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 40,131,501.6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关于分配方案披露日与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差异的情况说明:
1)分配方案披露日总股本为 406,378,675 股。
2)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将回购注销第四期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380,000 股。
3)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公司拟将
其 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合计 1,683,659 股划转至董事会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
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变为 401,315,016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1,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137,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154%;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84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143,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第四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
到第四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5%部分 310 万股和预留限
制性股票 25%部分 28 万股,合计回购注销 3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总股
本由 406,378,675 股减至 402,998,675 股。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6,378,675 元。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998,675 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6,378,67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2,998,67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删除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同时,第
一百七十七条后的序号都作出相应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97,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5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143,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梁作金律师、章佳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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