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 正 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修改前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修改后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修改前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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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8000 万
元;
(二)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修改后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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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
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
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超过 8,000 万元。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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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分配条件且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
第 3 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
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
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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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的摊薄等影响因素。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行
使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要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
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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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董事
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
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本修正案需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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