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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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黔北律意见字第 38 号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黔源电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红梅、章韵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法定期间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

1

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3:00 在贵州省贵阳市都

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4 楼会议中心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1 日——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2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92,731,35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640%,均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5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选举吴元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

控股子公司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2

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元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30,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30,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短期

融资券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2,731,3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3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和盖章页。)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郑锡国

经办律师:傅红梅

章 韵

2016 年 5 月 12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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