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3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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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 2016-016

债券简称:11 航民 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23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207 元;香

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20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

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6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635,3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2.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146,121,300.00 元。

4、扣税说明:

①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③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

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 元。

④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23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万向集团公司两家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 2 家股东单位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71-82557359 0571-82551588-2656

0571-82553288(传真)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邮编:31124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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